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2015年12月31日 星期四

建築物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傷亡事故通報及調查作業原則


建築管理組
發布日期:2015-12-24
內政部104.12.24台內營字第1040817666號令訂定,自即日生效
一、內政部(以下簡稱本部)為具體規範建築物昇降設備與機械停車設備(一般及重大傷亡)事故通報及調查機制,公正客觀釐清事故發生原因,確保相關當事人合法權益,特訂定本原則。

二、本原則所稱事故,分下列二種:
(一)一般事故:受傷人數一人至二人之事故。
(二)重大傷亡事故:發生死亡或受傷人數三人以上之事故。
三、通報流程:傷亡事故發生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於接獲通知後,
    應於八小時內填寫建築物昇降設備及機械停車設備事故通報單(如  附件一 ),通報本部。
四、事故發生後,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得依處理流程圖(如  附件二
    辦理下列調查事宜:
(一)立即派員赴現場訪查設備管理人及事故發生原因,必要時得邀集有關機關單位進行會勘。
(二)應公正客觀調查事故發生原因,必要時得專案成立調查小組,小組成員可視事故類型,遴選具相關專長之專家學者、民間機構及相關公會、協會團體中具專長或實務經驗之人員組成。
(三)應於事故發生次日起三十日內,製作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書,送本部備查。
五、 重大傷亡事故或責任歸屬難以釐清之ㄧ般事故,得於調查小組成立後二日內,函請本部協助派員參與調查。本部所指派之人員,得由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建置之政 府採購評選委員會專家學者建議名單資料庫、民間機構及相關公會、協會團體中,遴選具相關專長或實務經驗之人員擔任之。
六、事故設備製造商、三年內曾參與維護保養或安全檢查之事業機構人員(以下簡稱涉案人員)及其關係人應予迴避,不得參與事故原因調查。
七、第六點所稱關係人,其範圍如下:
(一)涉案人員之配偶或共同生活之家屬。
(二)涉案人員之二親等以內親屬。
(三)涉案人員或其配偶信託財產之受託人。
(四)第一目及第二目所定人員擔任負責人、董事、監察人或經理人之營利事業。
八、事故原因調查報告書至少應具備下列內容:
(一)基本資料:
1.事故發生時間、地點。
2.受災人基本資料。
3.事故設備管理人基本資料。
4.事故設備種類及製造日期。
5.事故設備使用許可日期及許可證字號。
(二)維護保養辦理情形:
1.負責維護保養之專業廠商登記證及換發情形。
2.專業廠商聘僱專業技術人員人數及營運情形。
3.專業技術人員資格文件及證照換發情形。
4.維護保養辦理情形並檢附維護保養紀錄表(至少三年內)。
(三)安全檢查辦理情形:
1.負責安全檢查之檢查機構名稱、聘僱檢查員人數及營運情形。
2.檢查員資格文件及證照換發情形。
3.安全檢查辦理情形並檢附安全檢查表(至少三年內)。
(四)調查情形及改善對策:
1.參與本案調查人員資料。
2.事故傷亡人員就醫情形。
3.事故調查過程。
4.事故發生原因研析。
5.後續處理作為及改善對策。
6.相關佐證照片及文件。
九、直轄市、縣(市)政府及特設主管建築機關應就事故調查結果,研擬改善防制措施,並落實執行。

資料來源:營建署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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